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定
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,具体如下:
1. 当事人约定 :
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
2. 法定管辖 :
如果合同中没有实际履行,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,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一般情况下,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3. 特殊规定 :
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、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4.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:
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院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。
5. 异议处理 :
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,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。
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,异议成立的,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;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
以上规定确保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明确、合理,便于当事人依法维权,并保障司法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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