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
肇事逃逸的认定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。具体来说,肇事逃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:
1.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,却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;
2. 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,驾车驶离现场;
3. 有酒后或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,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,弃车离开后返回;
4. 将伤者送到医院,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;
5. 将伤者送到医院,但留下虚假信息后离开;
6. 接受调查期间逃匿;
7. 离开现场且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,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了事故;
8.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赔偿明显不足,未留下真实信息,强行离开现场。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肇事者能够证明其离开现场是为了救助伤者、报警或出于其他合法原因,并且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,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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